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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2024-07-11

  7月9日,生态环境部对外公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包括总则、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监督管理、附则等八个章节,提出三十六条具体要求,是对2024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的细化落地,旨在建立健全制度全链条的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分为省、市两级,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为重点,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同级政府发布实施。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侧重协调性,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侧重落地性。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等进行定期调整。生态环境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统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定期调整。

  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跟踪评估指南,对各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组织开展年度跟踪和五年评估。

  附件为《暂行规定》全文。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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