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财政部发布通知,修订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以及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
《办法》实施期限至2028年底。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pdf
财政部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