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的通知,《指南》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地市级、县级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可参照执行。
《指南》包括总则、工作内容和技术路线、技术方法、质量控制和更新重点区划定成果五章。其中工作内容明确,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包括保护类区域划定和管控类区域划定。通过收集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以及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等资料,补充必要的调查工作,确定保护类区域。通过开展地下水功能价值评估、地下水脆弱性评估、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评估等工作,确定管控类区域。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行政区划等,最终确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区。针对不同分区,提出差别化对策建议,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 重点区划定报告和图件。
《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印发前已印发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方案或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有效期内可从其规定。《指南》全文见附件。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pdf